两次试用期约定违法 不能“一概而论”

发布时间:2021-05-13 浏览:2930次 字体大小:【

两次试用期约定违法

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进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文员,月薪5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试用期6个月。2019年9月16日,申请人以“工资太低”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同意并于当月出具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0月30日,申请人再次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生产车间主任,月薪10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该合同约定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为试用期。

仲裁请求: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2000元。

争议焦点:被申请人是否违法约定试用期?

处理结果:对申请人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已生效。

案情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进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文员,月薪5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2019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隔一年后,申请人再次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生产车间主任,月薪10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再次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虽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约定了两次试用期,但两次合同之间存在一年的间隔,两份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报酬等都不相同。第二次劳动合同为双方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提出了新的要求,理应赋予被申请人设定新的试用期的权利。因此,第二次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是合法有效的,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启示与思考: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立法目的看,试用期的规定,在于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双向选择的机会;从利益权衡看,法律对试用期进行严格规定,是为了防止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但同时也不能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义务,剥夺其自主用工的权利。实践操作中,如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有变动的,应当允许再次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同一合同的,或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原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实质变化的,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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