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如何补强? 仲裁委依职权主动收集

发布时间:2021-11-02 浏览:1093次 字体大小:【

电子证据如何补强?

仲裁委依职权主动收集

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徐 2017 年4 月9日进入北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从事会计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劳动报酬通过网络平台支付。徐露2017年9月与同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的陈某、范某、彭某一起向盐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在盐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在笔录中承认与陈某、范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了拖欠的工资,但不承认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拖欠工资的事实。庭审中,申请人为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交了工资表、银行交易明细、网络支付平台工资收入记录、微信聊天截图、话费缴费北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会议照片等证据,其中网络支付平台工资收入记录、微信聊天截图为电子证据;工资表、话费缴费北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会议照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请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06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通过主动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查明以下事实1、申请人网络支付平台获得工资的时间与盐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调查笔录中被申请人认可的向员工陈某、范某支付工资的时间相同,且支付方账户为同一账户;2、仲裁委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确认申请人提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的“真实性”,核实13601020586电话号码机主姓名为仇安让,该姓名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一致,而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显示指派申请人工作微信名“北导-仇总”的关联手机号经查证也为13601020586;3、仲裁委在盐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调查笔录中还发现,申请人提交工作会议照片中与申请人一同参会的人员身份为被申请人单位员工陈某、范某。

仲裁委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基本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管理,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获得报酬。同时申请人提交了证明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已经履行了法定举证责任。但被申请人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也未提交相应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仲裁委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2017年4月入职,8月29日待岗,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本委予以支持。    

仲裁委裁决:支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5月至8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900元的仲裁请求。

案情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仲裁委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或复印件,该类证据虽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经仲裁委主动调查补充,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接收被申请人管理的事实。同时,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掌握申请人的工作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而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使用电子设备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进行工作交流已经成为常态。在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劳动者能提交的证据往往以手机为载体的录音、录像和聊天记录电子证据形式出现,且在证据与待证事实关系区分上,以间接证据为主。《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未经有权部门确认的电子证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是复印件和电子证据,那么电子证据是否就不能被采纳?实务证明也不尽然。面对互联网时代大量呈现的新的证据面貌,理应有更加积极有效的甄别手段。《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仲裁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证明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履行了法定举证责任。仲裁委在审查单个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基础上,进行证据串联,为填补证据链缺失环节,主动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最大程度还原了案件事实。笔者认为,仲裁委收集证据的逻辑起点是举证责任分配。如案件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举证责任,使本案另一方当事人被动处于不利地位,仲裁委可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以平衡双方诉讼能力。(盐劳人仲案字[2018]第63号)